<del id="f1lhb"></del>

      <dfn id="f1lhb"></dfn>

        當前位置:首頁 > 新聞資訊  > 常見問題 > 納稅人跨市遷移留底進項稅額能否繼續抵扣?

        來源:福啟財務  發布時間:2017-12-4 15:42:07  閱讀:
        納稅人跨市遷移留底進項稅額能否繼續抵扣?
       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,因經營需要,需要從A市遷往B市,我公司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在跨市遷移后能否繼續抵扣?
        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) 第一條規定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因住所、經營地點變動,按照相關規定,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,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,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,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,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,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。
        第三條規定,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》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,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,在確認無誤后,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?!?/span>

        因此,貴公司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在跨市遷移后還可以繼續抵扣。


        相關搜索:出納的日常工作內容有哪些